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公务交通费用管理,根据《南通市通州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南通市通州区中小学(幼儿园)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精神和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改革要求,学校全面取消公务用车,采用公务交通补贴和费用报销形式解决公务出行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交通补贴和费用,主要是:
1.公务交通补贴是学校公务用车改革后,根据文件要求,规定发放交通补贴的对象,经学校申报、教育局批准之后发放补贴。
2.公务交通费用是根据公车制度改革的要求,为保障普通公务出行,我校在编在岗事业人员普通公务出行的交通费用。
第四条 公务交通补贴和费用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总量控制、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年总费用应比改革前明显降低。
第二章 公务交通补贴发放的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根据《南通市通州区中小学(幼儿园)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副科级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含领导班子成员转任非领导职务人员)经教育局批准,改革后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含通中督导组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从而确定学校的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对象为所有副科级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含领导班子成员转任非领导职务人员)。发放标准参照同级公务员标准发放,人均650元/月。
第三章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
第六条 公务用车范围
1.上级主管部门来电、来信、来文及网上通知,需我校教职工参加的会议、活动等,需用车的。
2.我校教职工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公务,需用车的。
3.其他经校长室批准、办公室备案需要用车的情况。
第七条 用车方式
1.金沙城区范围内
(1)建议教职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含出租车),凭发票实报实销。
(2)学校不建议教职工使用私家车参加公务活动。如教职工自己选择使用私家车,学校视路程予以20元至30元范围内的适当补贴,同行乘车者不予补贴。车辆行驶安全责任自负。
2.金沙城区以外,通州区范围内
(1)教职工可以乘坐公交车或有运营资质交通工具,凭发票实报实销。
(2)10人以上的公务活动一律由学校从有资质的公司叫车,学校统一结算。自行前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3.通州区范围以外,视参加公务活动人数采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发票实报实销,或由学校从有资质的公司叫车,学校统一结算。
第八条 结算标准
1. 校外叫车结算标准(下表来自车改办)
第九条 结算流程
1.教职工私家车结算流程
收到通知→保存通知(可截图打印、电话通知的到校办填写电话通知单)→及时向校办申请用车(提交通知材料、填写派车单并收好派车单附联)→用车(乘车人在派车单附件上签字)→持派车单附件及高于结算额的加油票结算(每月5日结算上月费用)→校办汇总审核、统一制表报销(表格附件为活动通知、派车单附件和加油票)
2.学校统一用车结算流程
收到通知→保存通知(可截图打印、电话通知的到校办填写电话通知单)→及时向校办申请用车(提交通知材料)→校办联系车辆、发派车单→用车(用车人在派车单上签字)→校外车辆按学期结报(附件为派车单、用车明细表、正规公司用车发票)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报销流程
收到通知→保存通知(可截图打印、电话通知的到校办填写电话通知单)→及时向分管科室报备→自行购票乘车(保存车票)→返回后及时报销(报销材料为通知、车票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附件1:电话通知单
附件2:派车单